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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吴巧生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巧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巧生(吴巧芝),女,1968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孙飞,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巧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巧生及其辩护人孙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吴巧生在本村与刘玉芝因琐事发生纠纷,撕打过程中两人一起掉到路边沟内,致刘玉芝腰2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刘玉芝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吴巧生与被害人刘玉芝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吴巧生赔偿给被害人刘玉芝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刘玉芝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吴巧生的刑事责任。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巧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巧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孙飞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刘玉芝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吴巧生已对被害人刘玉芝进行了赔偿,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巧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吴巧生在本村与亲家母刘玉芝因琐事发生纠纷,撕打过程中两人一起掉到路边沟内,致刘玉芝腰2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刘玉芝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吴巧生及其家人与被害人刘玉芝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吴巧生赔偿给被害人刘玉芝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刘玉芝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吴巧生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巧生供述:“2013年2月21日下午4点多钟,我和我丈夫欧阳海良给我母亲圆坟回来,走到俺村后边时,我亲家母刘玉芝和她母亲拦着我丈夫欧阳海良,问我丈夫欠她的钱啥时间还,我丈夫说没有欠她的钱,也没有向她借过钱。说着刘玉芝就和我丈夫吵起来了,刘玉芝就上去用手打我丈夫,我丈夫跑到路边沟西边去了,刘玉芝就去撵我丈夫。我就过去捞住了刘玉芝的衣服,给她说有啥事咱慢慢说,我刚说完,刘玉芝转身伸手朝我脸上打了一下,我也还手打了她一下,她就扑上来打我,我俩撕扯在一起。在撕扯中间,我俩就一起掉进路边的沟里了,我刚好砸在她身上。后我妹吴祥芝下到沟里把我拉起来,刘玉芝躺在沟里不起来。我丈夫欧阳海良没有打刘玉芝。”2、被害人刘玉芝陈述:“我和欧阳海良是儿女亲家,成了亲家后,我女婿欧阳永涛从我家借的有3万元,一直没有还,而且我在欧阳海良工地上干的有120个工,账也没有给我结。2013年2月21日,我和我母亲给欧阳海良的岳母烧纸回来,我母亲就向欧阳海良要欠的3万元,欧阳海良说这钱是他儿子永涛欠的,让找永涛要。我就说我的工钱你还没有给我结,欧阳海良就说你放屁,我就说你放屁。欧海良就抓住我的头发,我抓住他的衣领领子,欧海良就用拳照我的头上、身上打,打着中间俺俩都滚到路边的沟里了,欧阳海良就骑到我身上,他老婆吴巧芝也下到沟里打我。他两口子都打我了,乱打的,我也不清楚谁把我的腰打伤的。”3、证人欧阳某某证言:“2013年2月21日下午,我们圆坟回来走到村西头路上,我亲家母刘玉芝的母亲拦住我说我儿子永涛欠的钱啥时间还,我说我不欠她的钱,永涛欠的找永涛要,刘玉芝就说你儿子欠的钱你就该还。没想到刘玉芝伸手就照我脸上打了两巴掌,接着就往我身上扑,我就赶紧躲。我下沟时刘玉芝继续往我身上扑,我妻子吴巧生就去拦刘玉芝,她俩就栽倒沟里了,她俩就滚到一块撕扯了起来。吴巧生站起来照着刘玉芝的腰上跺了一脚就离开了。我没有动手打刘玉芝。”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3年2月21日,我和我女儿给欧阳海良的娘烧纸回来,我就问欧阳海良他儿子永涛欠我的3万元啥时还,他说他没有借我的钱,谁借的钱找谁要。我女儿刘玉芝就说欧阳海良还欠她的钱呢,接着他俩就吵起来了。欧阳海良抓住刘玉芝的头发打她,刘玉芝抓着欧阳海良的衣服领子,俩人打着都栽倒滚到路旁边的沟里去了。欧阳海良的妻子吴巧生也到沟里打刘玉芝,欧阳海良用拳头打刘玉芝的头和身上,吴巧生乱打乱跺,也打刘玉芝的头和身上。”5、证人欧某某证言:“2013年2月21日下午,我们给欧阳海良的岳母娘圆坟回来走到村西头路上,欧阳海良的亲家母刘玉芝和她母亲拦住欧阳海良吵了起来。吵的中间,刘玉芝用手打了欧海良的脸,欧海良就挡着躲到一边去了,吴巧生就和刘玉芝撕打起来,她们没有拿东西,你一拳我一脚对着打,还都滚到路西沟里了。”6、证人欧某甲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欧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欧阳某某证言:“我不欠我岳母刘玉芝的钱。我2013年2月21日,我走到俺村西边路上桥头时,看到我爸正和我岳母刘玉芝在吵架,他们互相用手指对方,刘玉芝用手抓住我爸的衣服领子,我妈就过去捞住我岳母刘玉芝,在我妈捞住刘玉芝时我爸挣开后就跳到路边沟的西边,我妈和我岳母就撕扯到一起,都掉进路边的沟里。我小姨下去把我妈捞起来,我过去捞我岳母,她不起来。我爸从开始就没有动手打我岳母刘玉芝。”8、证人翟某某证言:“我到现场时看到我妈刘玉芝和我婆子吴巧生在路西边的沟里正打架,后来有人把我婆子从沟里捞上来了。”9、证人吴某某证言:“2013年2月21日下午,我们圆坟回来走到离村没多远时,碰见刘玉芝和她母亲在路上站着,刘玉芝拦着我姐夫说我姐夫欠她的钱,说着两人就吵了起来。刘玉芝就上去打我姐夫,我姐夫就跑到路边那沟里,刘玉芝就去撵。我姐吴巧生就上去捞住刘玉芝,刘玉芝就和我姐撕扯到一起。在撕扯过程中她俩掉进路边的沟里了,我就下去把我姐捞上来,我去捞刘玉芝时她不起来。我没看到欧阳海良打刘玉芝。”10、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玉芝的腰2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应为轻伤。11、抓获经过:2013年5月10日晚上,获嘉县城关镇派出所明警李成现、郭瑞在获嘉县城区行政路附近一出租房内抓获上网逃犯吴巧生。12、协议书:证明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吴巧生包赔被害人刘玉芝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13、被害人刘玉芝出具的领条:证明被害人刘玉芝已收到被告人吴巧生的赔偿款60000元。14、沈丘县公安局周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调查,无法证实欧阳海良当时有打刘玉芝的情节。15、被告人吴巧生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巧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巧生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吴巧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巧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韩 冲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崔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卫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