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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7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67100元,案件受理费6549元,共计273649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73649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