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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殿才、李海军、李海诚与被上诉人汤永江、孙金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伟凯,辽宁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泽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马洪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喜武,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凯,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马桂芳,沈阳市大东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邓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跃权,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钦,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石桥市。上诉人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洼县人民法院(2012)大洼民一初第0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法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0元,由上诉人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宝明审 判 员  李 野代理审判员  孙继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