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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根宝诉相鲜艳、刘运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根宝,相鲜艳,刘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周根宝,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高家垣中巷*号。被执行人相鲜艳,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禹香苑*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刘运义,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禹香苑*号楼*单元*楼*户。关于原告周根宝诉被告相鲜艳、刘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根宝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运盐民东初字第352号民事裁定书,对其提供位于运城经济开发区民政小区3幢3301房屋担保物予以查封。现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1)运盐民东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根宝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其在诉讼中提供的担保物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1)运盐执字第3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局所查封周根宝所有的位于运城经济开发区民政小区3幢3301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海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联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