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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窑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申文霞与张建林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窑民初字第160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某某诉称,与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因家庭教育背景不同,生活习惯有差异,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大男子主义严重,不关心体贴本人生活,并经常恶言恶语相加,为此双方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抚养男孩张某甲,带走婚前个人陪嫁财产。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尚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调解和好为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今年以来,原告为谋生到县城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双方曾发生矛盾,彼此便赌气疏于沟通。2013年11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孩子张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临洮县龙门镇民政工作站结婚登记证明、临洮县龙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维持夫妻关系的纽带,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尚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曾发生争吵,但夫妻之间无实质性矛盾。原告起诉离婚,但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且被告和好愿望强烈,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申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