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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谢秋华与湖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05线一级公路一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秋华,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05线一级公路一标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谢秋华,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喜,男,1962年5月4日出生。被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军。被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05线一级公路一标项目部。代表人青亚。委托代理人吴文化,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秋华与被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05线一级公路一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秋华于2013年11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46元,减半收取5323元,由原告谢秋华负担。审 判 长  黄晓玲代理审判员  胡雪桃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