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谢秋华与湖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05线一级公路一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秋华,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05线一级公路一标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谢秋华,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喜,男,1962年5月4日出生。被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军。被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05线一级公路一标项目部。代表人青亚。委托代理人吴文化,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秋华与被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05线一级公路一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秋华于2013年11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46元,减半收取5323元,由原告谢秋华负担。审 判 长 黄晓玲代理审判员 胡雪桃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