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与邓元才,深圳市福元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鼎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邓元才,深圳市福元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97号原告深圳市鼎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东华强花园裙楼302-1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国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琴姿,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荣蕃训,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元才,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深圳市福元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东华强花园裙楼301、302A。法定代表人邓元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