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莫建文与江勇、郑艳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莫建文,江勇,郑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莫建文。委托代理人:陈旭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勇。一审被告:郑艳霞。再审申请人莫建文因与被申请人江勇、郑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莫建文申请再审称:郑艳霞多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并因此欠下10个村民60余万赌债。莫建文对其向他人所借赌债之事并不知情,案涉借款亦未用于家庭生活,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郑艳霞个人债务。莫建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江勇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莫建文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郑艳霞尚欠江勇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可予认定。莫建文认为该借款系郑艳霞所欠之赌债,为证明其主张,其在一审时提交了相关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仅能表明郑艳霞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赌博行为,尚不能证明案涉借款系赌债,故其该项主张难以成立。一、二审均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由于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莫建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案涉债务存在上述两种“除外”情形,故原判将本案所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判令莫建文共同归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亦无不当之处。综上,莫建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建文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