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大卡车种业有限公司诉陈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卡车种业有限公司,陈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571号原告:四川大卡车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法定代表人:冯小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乾明,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大卡车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大卡车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诉讼费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翠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