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执指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桂市执指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旭生,广西星洲投资有限公司,桂林星洲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斌,廖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执指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唐旭生。被执行人广西星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被执行人桂林星洲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被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廖淑媛。申请执行人唐旭生与被执行人广西星洲投资有限公司、桂林星洲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斌、廖淑媛借款纠纷一案,象山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被雁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为了使案件得到统一有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象山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象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雁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再生审 判 员 曾宪戊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竞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