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吴义武与曹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克锋,无锡海城壹号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殷克锋。委托代理人XX,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海城壹号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克锋与被告无锡海城壹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殷克锋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克锋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此款已由殷克锋预交),由殷克锋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逢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原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