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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葛永林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扶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永林,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住扶绥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8日由扶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永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永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4日晚上21时20分许,被告人葛永林酒后驾驶桂FCZ8**号二轮摩托车由苏圩方向沿县道019线往扶绥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扶绥县辖区县道019线15KM+100M处路段,先后追尾碰撞前方同向分别由胡x松、胡x珍驾驶的两辆二轮电动车,造成葛永林、胡x珍受伤及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葛永林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mg/100ml,属醉酒驾驶。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出示了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葛永林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葛永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向法庭提交了收条、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材料,拟证实其赔偿了胡x松、胡x珍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7372.5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4日晚上21时20分许,被告人葛永林酒后驾驶桂FCZ8**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宁市江南区苏圩街方向沿县道019线往扶绥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扶绥县辖区内的县道019线15KM+100M处路段时,先后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由胡x松、胡x珍各自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葛永林、胡x珍不同程度受伤及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胡x松即刻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没多久,医务人员及交警人员相继赶到现场,随后将葛永林、胡x珍送至扶绥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葛永林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葛永林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葛永林主动支付了胡x珍医疗费人民币3300.50元,并分别赔偿了胡x珍、胡x松所驾驶的电动车受损费用各人民币3200元、500元及胡x珍的其它经济损失人民币3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永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x松、胡x珍的陈述,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及行政鉴定结论通知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医疗费发票及收条,被告人葛永林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永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永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葛永林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永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忠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