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莫换权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换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59号原告:莫换权,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法定代表人:杨秦,职务:局长。原告莫换权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莫换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换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钟 涛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小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