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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卫雷雷、张向飞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卫雷雷,张向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跃春、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雷雷,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喆,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向飞,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雷雷、张向飞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85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周云贺代理审判员  刘艳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