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卫雷雷、张向飞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卫雷雷,张向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跃春、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雷雷,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喆,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向飞,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雷雷、张向飞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85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周云贺代理审判员 刘艳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