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民初字第8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卫忠与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忠,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8994号原告郭卫忠,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宏博,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市府路府苑小区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增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永平,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原告郭卫忠诉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卫忠的代理人孙宏博,被告宿迁公司的代理人孙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卫忠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稿村的“曼城家园D区机电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并就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2009年5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承包的工程总价款为11573254.38元,其中工程质保金为578662.72元。现工程质保期已过,但质保金被告至今分文未支付,已经严重违约。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扩大,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质保金578662.7元;2、被告支付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止的上述工程款利息78323.98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宿迁公司辩称: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目前施工项目未办理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因此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未成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日,郭志达、李华平作为项目经理与宿迁公司签订《通州曼城家园D区工程经营承包合同书》。2007年4月,郭志达、李华平代表宿迁公司与郭卫忠签订工程协议书,由郭卫忠承包曼城家园D区住宅及公建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协议签订后,郭卫忠进场施工。2009年5月12日,李华平与郭卫忠签订结算单,结算单载明:扣除上交甲方7%、上交总包管理费、已付工程款、质保金等,剩余金额2720916.31元,质保期满给付质保金578662.72元。2009年6月1日,宿迁公司向曼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支付申请,内容为:由我公司承建的曼城家园D区施工总承包工程,其中机电安装工程承包给郭卫忠机电安装队,经与郭卫忠工程结算后,我公司尚欠郭卫忠机电安装队工程款2720916.31元整,我公司现申请贵公司直接代向郭卫忠支付上述工程款,我公司同意该款分期从我公司承建的曼城家园C区、D区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我公司款项中扣除等。2011年,郭卫忠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宿迁公司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判决:宿迁公司支付郭卫忠工程款2720916.31元。以上事实,有协议书、结算明细表、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宿迁公司与郭卫忠签订协议,并对郭卫忠施工的机电安装工程进行结算确认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支付,宿迁公司应当在质保期届满后,按照结算明细表约定向郭卫忠支付质保金,故郭卫忠要求宿迁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郭卫忠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宿迁公司认为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质保期未开始计算的辩解意见,因郭卫忠施工的机电安装工程实际交付宿迁公司已满两年,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业主入住使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卫忠质保金五十七万八千六百六十二元七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郭卫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五千一百八十五元,由原告郭卫忠负担三百九十二元(已交纳),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七百九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原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娴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