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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行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刘建伟、陈冉、赵斌等3人诉嘉峪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伟,陈冉,赵斌,嘉峪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峪关市鑫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甘行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伟。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冉。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许万勤,该局局长。第三人嘉峪关市鑫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XX举,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系甘肃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举,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建伟、陈冉、赵斌等3人因诉嘉峪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刘建伟、陈冉、赵斌等3人,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伟、陈冉、赵斌等3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建伟、陈冉、赵斌等3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建伟、陈冉、赵斌等3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胜利审 判 员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