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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寻衅滋事罪,李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白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文、朱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周白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1、2013年4月2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296号杭州龙鼎会所20号包厢娱乐消费后,因提出让该会所DJ部主管左某签单的要求遭到拒绝,被告人李某甲用啤酒瓶将该包厢内的三块墙面装饰玻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83元)和一台电脑显示屏砸破。2、2013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296号龙鼎大酒店二楼汤尼熊动漫城内向工作人员吴某强行索要27000元,在要求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又提出为其充值2000元游戏卡,在其要求再次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用簸箕打砸大厅游戏机,随后被接警赶赴的民警抓获归案。(二)非法侵入住宅2013年4月-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至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405号2-107室被害人唐某、王某住处,强行上门索取债务。6月2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以螺丝刀卸门的方式非法侵入唐某、王某的住处,并对室内家居物品进行打砸破坏。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季某、左某、李某乙、袁某、吴某、孙某、林某、张某、方某等人的证言、结算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条复印件、赔偿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应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上述指控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第一笔寻衅滋事是被告人李某甲针对KTV虚报价格不满气愤的表现;第二笔打砸动漫城的行为情节轻微,且被告人李某甲被对方打伤;非法侵入住宅一节,是由于被告人李某甲讨债无门的结果。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事实1、2013年4月2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296号杭州龙鼎会所20号包厢娱乐消费后,因提出让该会所DJ部主管左某签单的要求遭到拒绝,且认为报价过高,被告人李某甲用啤酒瓶将该包厢内的3块墙面装饰玻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83元)和一台电脑显示屏砸破。2、2013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296号龙鼎大酒店二楼汤尼熊动漫城内向工作人员吴某强行索要27000元,在要求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又提出为其充值2000元游戏卡,在其要求再次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用簸箕打砸大厅游戏机(但未损毁),随后被接警赶赴的民警抓获归案。(二)非法侵入住宅事实2013年4月-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至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405号2-107室被害人唐某、王某住处,强行上门索取债务。6月2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以螺丝刀卸门的方式非法侵入唐某、王某的住处,并对室内家居物品进行打砸破坏。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28日,其和朋友在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296号杭州龙鼎会所20号包厢娱乐消费后,因提出让该会所DJ部主管左某签单的要求遭到拒绝,还把价格报高了100元,心里很气愤,就用啤酒瓶将该包厢内的墙面装饰玻璃和一台电脑显示屏砸破。2013年6月6日晚上20时许,因之前其在汤尼熊动漫城玩打渔机输了5、6万元钱,当时老板答应退一部分钱,就到他们经理办公室找经理“吴总”退钱,让他退给其27000元钱,但对方一直推脱不给,其就与工作人员闹起来了,“吴总”当时还用铁凳子把其小腿打伤了。2009年时候有个叫唐成辉的人分几次向其借过14万元,当时说要装修房子的,后来得知他是借去还赌债的,当时说好以1万元每个月300元利息算的,但后来没还过一分钱。其就好几次到他父亲唐某家里闹事,用菜刀敲门、砸窗、砸门进入房间倒污水、砸东西、口头威胁要求唐某替他儿子还钱。其辨认出上述作案地点。2.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8日晚上21时许,李某甲跟朋友一起在其公司杭州龙鼎会所包厢消费后,要求DJ部主管左某签单,遭到拒绝,导致李某甲不高兴,其就和一个朋友把所内20号包厢内的一台电脑显示屏、墙面装饰玻璃2块砸破,还拿走飞机模型摆件2个,工作人员拦住他要求他赔偿,其拒绝赔偿而且语气很粗暴,李某甲还叫了人过来,其中一人还手持砍刀,只好让他们离开,只留下一辆打不着火的小货车。后其证实破损玻璃应该是三块,还有一块是因为5月25日维修部人员进行了调换。3.证人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28日晚上,李某甲和朋友让其给他们订个包厢,后来晚上22时许,李某甲打电话要求其给他挂账,其不同意,他心里不舒服,就开始恐吓,扬言要砸包厢,其没有理他,4月29日凌晨公司打电话说包厢被砸了,李某甲跑掉了。后其证实破损玻璃应该是三块,还有一块是因为5月25日维修部人员进行了调换。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29日凌晨左右,20号包厢服务员袁某跑来说李团结砸了包厢,现在往地下室跑了,其就去追,当时他开车要走,他们就将他拦住,和他一起的朋友就打电话叫了人来,他们就只好放其走了。包厢内两块玻璃被砸,电脑显示屏也被砸,不能用了。两个飞机摆件被拿走。后其证实破损玻璃应该是三块,还有一块是因为5月25日维修部人员进行了调换。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5.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包厢客人在买单时,听到“砰”的一声,看到墙面玻璃被客人用啤酒瓶砸破了,后来客人又把电脑显示屏砸了,工作人员把他拦住要求赔钱,后来不知道怎么谈的,经理让他们离开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5日凌晨4点左右,其在汤尼熊动漫城二楼办公室,李团结和一个男子进来,李团结让其给他3万元,其说这件事情做不了主,李团结就威胁说不给的话就举报我们赌博,让动漫城开不下去。6月6日晚上,两人又来到办公室,李团结说先给他2000元钱,其没有答应。后李团结他们走出去,到动漫城大厅里,李团结拿起大厅里的一个簸箕砸捕鱼机上面的屏幕,但没有砸坏。其报警了。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6日晚上,其在龙鼎动漫城上班,看到一个男子把动漫城的客人都赶跑了,还用簸箕砸一台打渔机,还找到经理要27000元,吴经理没有答应,两人开始争吵。后来民警来了。8.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7月份时候,儿子唐成辉因赌博借高利贷欠了李某甲十四万,后来与儿子失去联系。2013年4月8日开始,李某甲就多次找其和老婆,用口头威胁、汽车拦路撞人、到家中打砸物品等形式逼其替儿子还钱。5月6日14时,李某甲持铁棒将家里的前后窗户都砸坏,并进入家中砸坏了家中物品并倒入污水。其多次报警。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9.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7日早上其回到石桥路家中发现门、桌子、电饭煲、六扇玻璃窗被砸,屋里还被泼了污水。6月4日下午李某甲又带了一个男的拿着榔头来砸东西,砸了门和窗,然后进入屋内砸了家具和电器,有一台油烟机、大理石灶头、三个柜子、两张桌子、两扇门、一台缝纫机、一台电视机、一台冰箱。10.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家在唐某家旁边,今年4月份开始,一个叫李团结的人到他们家中要钱,要不到就砸东西。4月下旬一天其看到李团结他们砸唐某家大门,唐某他们都不敢住在里面,在外面租房子住。5月份之后李团结来砸的越来越多,有一次李团结把门砸开后进入房间内,看到他抱起电视机摔到地上,还把冰箱推倒,把家里的东西都砸的一塌糊涂。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李团结”。1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亲眼目击2013年4月、5月,唐某家里多次被一个男子上门索要债务。6月初的一天下午14点看到该男子即李某甲进门打砸唐某家的家具设备。12.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亲眼目击2013年4月以来唐某的家里,经常被陌生男子(经辨认就是李某甲)打砸,6月2日下午14时看见李某甲和另一男子拿着棍子和锤子进入唐某家中打砸家用电器。13.调取证据清单、监控截图,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2013年4月29日龙鼎三楼KTV包厢周围及地下室的监控录像;2013年4月29日凌晨2时2分在龙鼎大酒店地下停车库监控截图,李某甲朋友手持一把砍刀威胁龙鼎工作人员,后李某甲离开现场。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事后破损玻璃用柜子遮挡情况。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杭州龙鼎娱乐有限公司的法人登记情况。16.结算单、收款收据,证实被砸物品的发票及维修结算情况。17.情况说明,证实被砸的玻璃找装修公司更换的新玻璃与原玻璃规格型号和价格都相同;报案人及证人报案材料中玻璃数量是两块,后经勘查,被李某甲砸坏的有三块玻璃,两块为墙面装饰玻璃,一块为墙面装饰线条玻璃;李某甲被抓获时小腿有伤,称是被汤尼熊动漫城工作人员打伤,此事在进一步侦查中等情况。18.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经鉴定,破损玻璃维修及运费、安装费等共计4083元。19.发生情况报告表,证实被害人唐某、王某夫妇三次报案关于2013年4月20日、6月2日、5月7日李某甲威胁要债和上门打砸的情况。20.借条复印件,由唐某提供5张借条,借款人唐成辉向李某甲借人民币共95000元,其中王某作为担保人担保30000元,王某作为借款人借款40000元,合计欠款140000元。21.赔偿清单,证实王某提供了家中被打砸后相关电器、家用物品的毁损清单。2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4月20日、5月7日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拍摄的唐某家中照片。6月17日拍摄的唐某家中现场照片,门被砸坏,室内物品被推倒在地上,家用电器被砸。23.情况说明,因被害人无法提供发票,公安机关无法进行价值评估。2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系被动归案。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自然人身份。26.检举揭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检举揭发的情况,公安机关尚未查证属实。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庭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笔寻衅滋事是被告人李某甲针对KTV虚报价格不满气愤的表现及第二笔打砸动漫城的行为情节轻微,且被告人李某甲被对方打伤,请求轻判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因气愤,觉得没面子就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特征;至于被告人李某甲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被对方打伤的事实,不影响对其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在实施强拿硬要过程中的行为及结果,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非法侵入住宅,又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执行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不宜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毓华代理审判员  张闪闪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