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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5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侯小强。委托代理人刘丽彩,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漆峻泓。委托代理人王涪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诉被告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铁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磨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磨铁公司认为,原告已就涉案相同纠纷于2012年7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先立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查,2012年7月,玄霆公司以磨铁公司、上海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廊坊市兰新雅彩印有限公司、三河市文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北京慧美印刷有限公司侵犯玄霆公司享有的《盗墓笔记》出版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二中民初字第13806号。2012年11月29日,玄霆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诉讼请求改变申请书》、《部分撤诉申请书》及变更后的《起诉书》,申请撤回对文化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兰新雅彩印有限公司、三河市文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北京慧美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在变更后的《起诉书》中明确在该案中仅主张磨铁公司与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的共同侵权责任。2013年9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初字第13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玄霆公司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玄霆公司撤回(2012)二中民初字第13806号一案的起诉,故被告磨铁公司关于原告玄霆公司已就涉案相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文化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盗墓笔记》一书侵犯原告享有的《盗墓笔记》出版权,被告磨铁公司、徐磊授权被告文化出版社出版《盗墓笔记》一书,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被告文化出版社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据此选择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磨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