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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仕昱与被告王书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昱,王书刚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1205号原告:王仕昱,男,汉族,1998年8月8日出生,学生,法定代理人:刘美玲,女,汉族,无业,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王书刚,男,汉族,铁路信号厂职工,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仕昱与被告王书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昱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仕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婕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