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8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树勉、时召芳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树勉,时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857-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礼宏,理事长。被执行人:朱树勉,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时召芳,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3)皖六皋公证字第21005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215972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14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朱树勉所有的皖N×××××号夏利牌出租车(发动机号为F9319144,车架号为LFPP1ACA295A34014)的出租车一辆(登记在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变更、赠与,不得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