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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魏忠霞与吴胜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霞,吴胜辉,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朱桂廷,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魏忠霞,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胜辉,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杨涛,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负责人:李万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敏,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朱桂廷,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沧县。被告: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法定代表人:朱桂廷,职务:经理。被告朱桂廷、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鲍振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贾金通,职务:经理。原告魏忠霞与被告吴胜辉、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朱桂廷、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8行存在笔误。原内容为:“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合计15307.09元”,正确内容应当为: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合计19007.09元,两项差额为3700元,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3)黄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增加第五项,内容为: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魏忠霞伙食补助费3700元。审判长  周延刚审判员  董海荣审判员  刘希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