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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董国安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安,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60号原告董国安,男,1955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55********,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五爱家园**号****室。委托代理人沈伟良、李艳(均受董国安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锡沪中路78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5273582-7)。负责人姜必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原军(受该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红艳(受该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分公司职员。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胜利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386585-2)。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军(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红艳(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安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国安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国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元(已由董国安预交),由董国安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臻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