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与邢伟勤、尉有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邢伟勤,尉有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汪海勇。被执行人邢伟勤。被执行人尉有钢。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与邢伟勤、尉有钢(2013)台天执民字第97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26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