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安徽德昌药业 饮片有限公司与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陈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德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敏,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牛志诚,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410104261。被告:陈芳,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谯城区。原告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药业公司)与被告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昌药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牛志诚、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芳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昌药业公司诉称:被告陈芳在2011年4月23日从原告处购买价值30000元的饮片,给原告出具有欠条并承诺10内给付原告欠款,但至今没有给付。为此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芳给付原告德昌药业公司欠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德昌药业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1年4月23日欠条一份,证明陈芳欠原告药款30000元。被告陈芳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德昌药业公司所举证据一、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1年4月23日,被告陈芳从原告德昌药业公司处购买中药饮片,计欠款30000元。并给原告��具欠条一份:“今欠德昌药款叁万元正”。该欠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芳归还药款3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陈芳欠原告德昌药业公司药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欠款应及时给付。被告陈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药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