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徐西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5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告徐西平。被告范庆磊。被告贾安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告徐西平、范庆磊、贾安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于2013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徐西平、范庆磊、贾安卫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文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