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青岛永立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永立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293号原告青岛永立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379281-0。法定代表人王建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发、高尚,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原告青岛永立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永立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3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