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黄文中与欧阳成峰、欧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中,欧阳成锋,欧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黄文中。被告欧阳成锋。被告欧丽霞。原告黄文中与被告欧阳成锋、欧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大红、肖锦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健科担任记录。原告黄文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成锋、欧丽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中诉称:被告欧阳成峰于2011年7月3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立据向我借款现金160000元,并书面约定2011年偿还60000元,2012年全部偿还借款。还款期满后,我催讨被告欧阳成锋还款,被告欧阳成锋就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0000元,并承担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状况;2,两被告户籍证明,拟证明两被告身份关系;3,借条一份,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4,户籍信息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欧阳成锋、欧丽霞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本案认证如下:证据1-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审理中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黄文中与被告欧阳成锋等人曾一起经营煤场,原告黄文中退股清算后,煤场退还原告黄文中股金160000元,被告欧阳成锋以资金困难为由,当场将该160000元从原告黄文中借走,于2011年7月3日,向原告黄文中立下借据,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黄文忠现金160000万元整(壹拾陆万元整)。今年底还60000元整(陆万元整),明年还清。借款人:欧阳成锋。2011年7月3日”。被告欧阳成锋于2011年10月偿还原告黄文中28500元,尚需还款13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仍为未偿还。被告欧阳成锋与被告欧丽霞在被告欧阳成锋借款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黄文中与被告欧阳成锋订立的借款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所订立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欧阳成锋于2011年10月偿还原告黄文中借款28500元,尚欠原告黄文中借款131500元,被告欧阳成锋依法应当偿还。被告欧丽霞在被告欧阳成锋借款时与被告欧阳成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被告欧阳成锋所欠原告黄文中借款131500元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欧丽霞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本院对于原告黄文中主张的被告欧阳成锋、被告欧丽霞共同偿还原告1315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此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黄文中提出的“逾期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黄文中的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欧阳成锋、欧丽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阳成锋、欧丽霞共同偿还原告黄文中借款1315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黄文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欧阳成锋、欧丽霞共同负担,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黄文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国萧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人民陪审员 肖锦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健科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