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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朱志强与王凤明,王万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强,王凤明,王万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52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强,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凤明,又名王凤明,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万堂,男,1955年6月17日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朱志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年7月1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凤明,王万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0元、执行费36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2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30000元;2、诉讼费280元、执行费360元由被执行人王万堂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瑞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