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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梁利娃与马培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梁某某,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马某某,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