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方行英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行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15号罪犯方行英,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2日作出(1998)陕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方行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0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为6年。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07年8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2010年4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西刑二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行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方行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行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炎审判员 王笑天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