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坊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与董广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董广庆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7)坊法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 被执行人董广庆。 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与董广庆经济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坊经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立案执行。本院于1997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董广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董广庆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董广庆银行存款3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振宇 审判员 王宏志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厚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