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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崔洪军,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广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郑秀仁主审,人民陪审员屈艳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89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吵架打架行为。原、被告于2006年4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崔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崔某甲,现已成年。被告崔某某于2006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长达七年,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健代理审判员 ???郑秀仁人民陪审员 屈  艳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新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