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上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上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朱××。被告:上官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上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锡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上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0年8月14日生育长子,取名上官福托,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上官福彬,均跟随被告生活。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2年9月11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二个儿子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享有随时探望儿子的权利3.双方共同财产赠送给二个儿子。后经双方亲戚朋友劝说,被告写了保证书,2013年2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又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7月4日,被告又殴打原告致原告住院,还到原告娘家殴打原告母亲,警察赶到才平息。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上官福托、上官福彬均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享有随时探望儿子的权利。原告杨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及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原、被告的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27日又办理了结婚登记;3.上官福托、上官福彬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4.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于2012年9月11日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已做适当处理;5.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保证以后不再实施家庭暴力;6.门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照片,证明2013年7月4日被告又殴打原告致其住院治疗。被告上官某答辩称:1.双方虽于2012年9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又于××××年××月××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诉称被告殴打原告及其母亲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尚好,完全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原告诉称的二个婚生子均随被告生活与事实不符,次子现跟随原告生活。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话,被告要求长子归被告抚养,次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上官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上列证据经庭审出示,经本院审查后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系来源于公安机关的用于某某公某身份情况的有效证件,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来源于民政部门的用于某某公某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原告提供的证据4系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自愿签订的协议,能证明双方曾于2012年9月11日自愿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上述证据1-4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5,只能证明被告曾对原告作出保证,不殴打、凌辱原告及其父母等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6,只能证明受伤治疗的事实,不足以证明是被告殴打原告致伤,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与被告上官××曾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0年8月14日生育长子,取名上官福托,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上官福彬。后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2年9月11日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后经双方亲朋劝说,原、被告又于2013年6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不到一年时间内又办理了复婚登记,应视为双方已和好。双方复婚时间不久,且已生育二子,只要双方都能以家庭为重,互相包容,加强有效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葱葱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