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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赵小弟、吴金门��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弟,吴金门,周小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792号原告赵小弟。委托代理人杨昌新。原告吴金门。被告周小华。原告赵小弟、吴金门与被告周小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钧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小弟、吴金门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擅自将厨房间的煤气移至阳台,并将煤气管裸露在外墙,存在安全隐患,现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朝南、朝西阳台上的煤气灶及连接煤气灶和煤气表的沿着外墙裸露铺设的煤气管子,将204室房屋内朝北厨房间恢复原状。被告周小华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将煤气管沿外墙铺设,所以我方将朝北厨房间整体移至朝南朝北阳台并从外墙铺设煤气管道的行为不违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楼上下邻居关系。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XXX弄XXX号XXX室是产权房,产权人是两原告。被告系同楼204室产权人。被告在装修时将朝北房间的厨房间的煤气灶移至朝南朝西阳台并自朝北安装的煤气表到阳台沿外墙铺设煤气管道,以连接煤气表和阳台里的煤气灶。因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装修时将朝北房间的厨房间煤气灶移至朝南朝西阳台并自朝北安装的煤气表到阳台沿外墙铺设煤气管道,以连接煤气表和阳台里的煤气灶,给原告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原告要求拆除上述安装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朝南、朝西阳台上的煤气灶以及连接煤气灶和煤气表的沿���墙裸露铺设的煤气管子,将204室房屋内朝北厨房间恢复原状。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周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钧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