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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阳县金润染厂与韩英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金润染厂,韩英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39号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地址:高阳县崔家庄村负责人:李克允被告韩英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与被告韩英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崔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