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台行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毛楚铭与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审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楚铭,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温岭市电力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台行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楚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郑子建。原审第三人温岭市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贤建。上诉人毛楚铭诉被上诉人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台温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楚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楚铭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楚铭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继红审 判 员  徐后利代理审判员  庞丹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