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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行非审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帮秀、夏文胜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帮秀,夏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镜行非审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项冬鹂,主任。被执行人王帮秀,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夏文胜,男,1968年6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帮秀、夏文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委镜征决(2013)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镜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镜征决(2013)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镜征决(2013)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智蓉审判员  徐晓丽审判员  王学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