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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中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黄河三角洲融鑫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黄河三角洲融鑫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华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北海新区华海祥龙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商初字第46号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一路39号。负责人:张仁钊,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跃军,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洳宾,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河三角洲融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府前大街财政大厦。法定代表人:邱景作,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滨州华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工业园纬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奎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富贞,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滨州北海新区华海祥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马山子镇蔡古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炳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富贞,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滨州华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黄河三角洲融鑫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滨州华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北海新区华海祥龙饲料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河三角洲融鑫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滨州华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北海新区华海祥龙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认为,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判长  王忠民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