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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庆春与被告易然、楼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春,易然,楼金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242号原告:徐庆春。被告:易然。被告:楼金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春与被告易然、楼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孝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