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刘德金与徐志明、湖北九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金,徐志明,湖北九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刘德金。被申请人:徐志明。被申请人:湖北九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徐志明,总经理。申请人刘德金与被申请人徐志明、湖北九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志明、湖北九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及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35号(该房产已抵押银行)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申请人刘德金和担保人陈一君共有的位于武昌区积玉桥玉桥新都2栋2单元6层1号,担保人刘蓓、王俐敏共有的位于武昌区粮道街225号A座1单元6楼2号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德金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湖北九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将被申请人湖北九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35号的房屋中价值510万元的部份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将申请人刘德金和担保人陈一君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玉桥新都2栋2单元6层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四、将担保人刘蓓、王俐敏共有的位于武昌区粮道街225号A座1单元6楼2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逾期不起诉的。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记员王星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