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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四法与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法,张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刘四法,男,193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童军,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兰,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四法与被告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秀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被高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张秀兰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四法的起诉。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桂泉审 判 员  张慧娟人民陪审员  王东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秀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