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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广世与李秀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世,李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514号申请人吴广世,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李秀刚,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申请人吴广世与被执行人李秀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终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款60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0元,共计60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终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