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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执民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褚天兴与王贤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褚天兴,王贤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天执民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褚天兴。被执行人王贤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0046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贤庆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俞苗藏(身份证号码:××)与王贤庆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贤庆及其妻俞苗藏银行存款人民币157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