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山东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岛广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广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782号原告山东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颖,职务经理。被告青岛广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广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青岛广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亦无法提供被告的正确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成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