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外民三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书真与王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真,王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三初字第249号原告李书真,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王钢,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真与被告王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葛秀莲审 判 员  石 锐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