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民三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书真与王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真,王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三初字第249号原告李书真,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王钢,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真与被告王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葛秀莲审 判 员 石 锐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