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商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陈莉莉、尤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陈莉莉,尤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商初字第22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责人:蔡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於枫。被告:陈莉莉。被告:尤志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为与被告陈莉莉、尤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陈莉莉与尤志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社区柏树家园7幢2单元302室(产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2845**)。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丽红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於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莉莉、尤志平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起诉称:2012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陈莉莉共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2分期借12070151-1432号的《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被告陈莉莉、尤志平以浙J×××××宝马牌轿车抵押并经被告尤志平共同还款承诺,原告向被告陈莉莉发放透支额度28万元的信用卡一张,用以支付抵押给原告的浙J×××××宝马牌轿车购车款。合同载明:分期款总期数为36期,于透支次月起每月25日前归还,首期还款8624元,之后每月等额还贷8588元。借款后,被告陈莉莉仅归还了11次分期付款,截止2013年10月31日被告陈莉莉连续逾期2期至今未付,被告尤志平亦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提前归还原告透支本金214700元,滞纳金、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3年9月25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要求对被告陈莉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宝马牌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一、《牡丹卡购车分期还款(担保)合同》一份,证明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牡丹卡购车专用卡透支分期借款及合同约定的事实;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三、《抵押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及第一被告以其所有的浙J×××××宝马牌轿车为其透支借款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四、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尤志平承诺共同还款的约定;五、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各一份,证明第一被告将车辆抵押给原告的事实;六、逾期清单一份,证明被告陈莉莉已支付的金额以及透支逾期金额和期数。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己将其复印件一并提交给了二被告,二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同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陈莉莉与原告自愿订立分期还款合同,被告尤志平自愿为陈莉莉的借款提供共同还款承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至起诉时,被告已经连续二期逾期还款,依约原告可提前收回贷款。被告陈莉莉尚欠原告透支本金2147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陈莉莉所有的浙J×××××号轿车作为抵押物,业经登记抵押给原告,原告依法享有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莉莉、尤志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及手续费合计人民币21470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牡丹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透支利息、滞纳金;二、被告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陈莉莉所有牌号为浙J015**的宝马牌轿车一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0元,依法减半收取2265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3885元,由被告陈莉莉、尤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判员 陈丽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