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与卢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卢伟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代表人:张真铭。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严慧艳。被告:卢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卢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楼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