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何高辉与张晋、邹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高辉,张晋,邹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40号原告:何高辉。被告:张晋。被告:邹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高辉与被告张晋、邹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高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何高辉负担。审判长 施佰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