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桂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王敏。委托代理人:沈来云。被告:汪桂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