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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潘民一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见景与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见景,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584号原告:王见景,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董俭,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潘。法定代表人:许正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士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见景诉被告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见景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见景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见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王见景负担。审 判 长  余占胜审 判 员  岳文华人民陪审员  冯泰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路路 搜索“”